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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近国家局有关核查专项的公告精神!?

20151204国家局核查专项会也同此公告精神!
比第230号文更高要求是:1、弄虚作假的申请人,核查中发现存在三个及以上品种数据造假,所有申报品种按涉嫌造假论处!
2、对CRO,存在三个及以上临床数据造假的,涉及该机构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按涉嫌造假论处!

2015年第230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令第28号)等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230号公告只是明确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此前获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追溯检查,没有像172号公告提及对涉及真实性问题的临床试验机构和CRO对其以前完成的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追查。发现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品种药物临床试验存在弄虚作假的,吊销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意味着不再执行172号文件这个政策)    20151204国家局核查专项会也同此公告精神!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
2015年11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为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实行如下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政策。现予以公告:
八、严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
  对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该品种的药品注册申请,1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对该申请人此前获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追溯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撤销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
  对参与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临床试验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接受其参与研究的申报资料,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相关试验资格。对弄虚作假主要研究者参与研究并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对同一专业出现两个及以上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其专业内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对临床试验机构出现三个及以上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涉及该机构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对参与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主要研究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有关信息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临床试验机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撤回的申请人和品种名单,不予核查及立案调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令第28号)等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230号公告只是明确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此前获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追溯检查,没有像172号公告提及对涉及真实性问题的临床试验机构和CRO对其以前完成的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追查。发现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品种药物临床试验存在弄虚作假的,吊销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意味着不再执行172号文件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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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5个回答
你好伟大啊!剖析得还挺彻底!
想要涤荡医药业的诟病,难度不亚于万里长征。见习就是凤凰涅槃啊,脱胎换骨!
如果这些文件真的能够切实的贯彻执行,那么首先新药研究的费用会成倍的上升,企业的成本相应增加,而现在医改的大趋势是限制药价,我想这样的情况是任何一家企业都不想面对的。医药行业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是牵一发动全身,有关部门应当考虑好了再做决定,盲目的下政策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是啊,国内药品的质量确实堪忧。希望国家能下定决心来改变这个行业。
小辈向超版致敬!...
客气了 大家一起交流,互相学习哈\(^o^)/~
行业的弊病是多年累积的结果,改变也只能循序渐进的来,关键是要让企业能够确实体会到并自觉去做好\(^o^)/~
估计这段时间发现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在少数,所以如果严格执行“172号公告提及对涉及真实性问题的临床试验机构和CRO对其以前完成的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追查。发现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品种药物临床试验存在弄虚作 ...
赞成雷区‘君子爱财取之于道’的说法,但是提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从研发人员自己做起这样的说法太理想化,作为非公益组织的研发人员,一切利益是从企业的利益出发,目前的国情就是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影响企业决策,企业决策影响企业研发人员的研发关注点。当然另外一个循环就是企业研发人员反馈问题给企业,企业集合后反馈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修订政策。大体上来说,监管部门还是占大头。

举个例子,我是做原料药的,关于生产批量的问题,目前监管部门要求批量申报批量接近生产批量(之前要求不小于1/10),‘如拟定的大生产的批量范围超出了目前生产的最大批量,应提供充分的放大研究与验证的依据’。之前企业为了省钱,大多就是做到1/10规模,然后拟定大生产批量就是1/10~1,现在出台了新要求,你还能自己实际最大1kg,然后拟定大生产批量10kg么,那你设备匹配吗,人员匹配吗,工艺放大没问题吗?所以肯定不行了,这就是政策变了,企业要变,研发人员跟着变。当然如果,如果国家强制要求制剂生产批量至少10万个制剂单位(特殊品种另行说明),相应的原料药规模也能计算出一个大概了。
要追究CFDA主体责任执行不力的责任。
等在考博版功德圆满了,我希望参加到新药版的组织来,不知道可以不?
工作相关,希望可以将工作与业余爱好的盖德结合起来。
...
欢迎欢迎,热烈欢迎!

问题想的太简单了
要从宏观整体看待这些
是啊,所以看到下面这篇文章的话,我想说如果通过临床自查,到时很快能达到此文中的结果
真是说自己的话走自己的路让被人无路可走啊。
文章如下:
邵一鸣:花大力气整治制药业 研发新药走国际路线

我国制药 ...
嗯,此文貌似在生物谷中有看到过。以后要和您多多交流,提高自己的水平。
想要涤荡医药业的诟病,难度不亚于万里长征。就看决心有多大了
等在考博版功德圆满了,我希望参加到新药版的组织来,不知道可以不?
工作相关,希望可以将工作与业余爱好的盖德结合起来。
估计这段时间发现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在少数,所以如果严格执行“172号公告提及对涉及真实性问题的临床试验机构和CRO对其以前完成的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追查。发现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品种药物临床试验存在弄虚作假的,吊销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那么会有很多企业以后无法生存了,而且这个企业的比例会不小,所以就把严责放宽了。

企业以追求利益为主,但是很多企业真的是要思考一下“君子爱财取之于道”的道理,毕竟药品的特殊性排在这里……
提高仿制药的质量和疗效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做研发的人员从自己做起……
想要涤荡医药业的诟病,难度不亚于万里长征。就看决心有多大了
如果这些文件真的能够切实的贯彻执行,那么首先新药研究的费用会成倍的上升,企业的成本相应增加,而现在医改的大趋势是限制药价,我想这样的情况是任何一家企业都不想面对的。医药行业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是牵一发动全身,有关部门应当考虑好了再做决定,盲目的下政策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国家应当严抓制药行业乱象,清除行业潜规则,毕竟药品是特殊商品,治病救人,容不得半点疏忽,其实市面上很多仿制药疗效太差,主要是05年左右疯狂仿制期,腐败及政府监管不力,不作为,影响至今,所以国家局现在的做法我由衷的赞一个
赞成雷区‘君子爱财取之于道’的说法,但是提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从研发人员自己做起这样的说法太理想化,作为非公益组织的研发人员,一切利益是从企业的利益出发,目前的国情就是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影响企业决策, ...
从研发人员做起注重产品质量,很多时候其实和政策关系不大,因为政策的事情研发人员也无能为力。我不知道你举的例子中和质量的提升有什么关系哇\(^o^)/~
研发人员研发过程中对于工艺及其参数的研究程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品的质量,有些细节研发人员不去深究或者因为抓进度而没有仔细去做,产品质量仅限于合格而非优秀,所以我说的从研发人员做起,这个我个人觉得一点都不是理想化的啊,因为我要求我们的团队一直都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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