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4国家局核查专项会也同此公告精神!
比第230号文更高要求是:1、弄虚作假的申请人,核查中发现存在三个及以上品种数据造假,所有申报品种按涉嫌造假论处!
2、对CRO,存在三个及以上临床数据造假的,涉及该机构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按涉嫌造假论处!
2015年第230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令第28号)等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230号公告只是明确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此前获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追溯检查,没有像172号公告提及对涉及真实性问题的临床
试验机构和CRO对其以前完成的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追查。发现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品种药物临床试验存在弄虚作假的,吊销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意味着不再执行172号文件这个政策) 20151204国家局核查专项会也同此公告精神!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
2015年11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为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实行如下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政策。现予以公告:
八、严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
对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该品种的药品注册申请,1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对该申请人此前获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追溯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撤销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
对参与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临床试验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接受其参与研究的申报资料,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相关试验资格。对弄虚作假主要研究者参与研究并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对同一专业出现两个及以上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其专业内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对临床试验机构出现三个及以上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涉及该机构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对参与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主要研究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有关信息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临床试验机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撤回的申请人和品种名单,不予核查及立案调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令第28号)等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230号公告只是明确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此前获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追溯检查,没有像172号公告提及对涉及真实性问题的临床试验机构和CRO对其以前完成的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追查。发现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品种药物临床试验存在弄虚作假的,吊销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意味着不再执行172号文件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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