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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近国家局有关核查专项的公告精神!?

20151204国家局核查专项会也同此公告精神!
比第230号文更高要求是:1、弄虚作假的申请人,核查中发现存在三个及以上品种数据造假,所有申报品种按涉嫌造假论处!
2、对CRO,存在三个及以上临床数据造假的,涉及该机构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按涉嫌造假论处!

2015年第230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令第28号)等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230号公告只是明确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此前获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追溯检查,没有像172号公告提及对涉及真实性问题的临床试验机构和CRO对其以前完成的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追查。发现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品种药物临床试验存在弄虚作假的,吊销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意味着不再执行172号文件这个政策)    20151204国家局核查专项会也同此公告精神!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
2015年11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为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实行如下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政策。现予以公告:
八、严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
  对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自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该品种的药品注册申请,1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对该申请人此前获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追溯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撤销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
  对参与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临床试验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接受其参与研究的申报资料,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相关试验资格。对弄虚作假主要研究者参与研究并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对同一专业出现两个及以上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其专业内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对临床试验机构出现三个及以上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涉及该机构已受理的所有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对参与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主要研究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有关信息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临床试验机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撤回的申请人和品种名单,不予核查及立案调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令第28号)等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230号公告只是明确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此前获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追溯检查,没有像172号公告提及对涉及真实性问题的临床试验机构和CRO对其以前完成的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追查。发现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品种药物临床试验存在弄虚作假的,吊销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意味着不再执行172号文件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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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5个回答
哈哈~~~
最近是多事之秋
事情的发展也是各方利益斗争的过程,可以惩罚CRO和申办方,但机构还是不能太严厉,全部毙了,接下里的一致性评价找谁?都不做了,那文号岂不是全死光了
...
是啊,所以看到下面这篇文章的话,我想说如果通过临床自查,到时很快能达到此文中的结果
真是说自己的话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啊。
文章如下:
邵一鸣:花大力气整治制药业 研发新药走国际路线

我国制药行业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产业升级能力乏力,中低端仿制药产能过剩,跟不上群众对高端仿制药和新药需求的迅速增长。其根源在于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和机制性问题。一是各地政府乐于将门槛低、回报快的制药业作为地方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重复建设大量低水平药厂。而且对本地药企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加剧了不良市场环境。二是我国药企在创新发展中处于绝对劣势。由于规模上不去,我国药厂的研发强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远远低于跨国药企水平。三是我国制药行业基本是关起门来搞发展,其国内市场份额还被跨国药企不断蚕食。为此建议:
一、 采用标本兼治,以本为重的策略,花大力气整治我国制药业。从体制机制改革入手,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将近5000家的药企关停并重组为100家左右的大型制药企业集团,改变当前制药业“小而散”的总体格局。药监部门提高药品质量标准,尤其是监管水平,坚决将不达标药厂全部淘汰出局。

二、 制定一系列鼓励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和创新药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产业政策,优化创新药和高端仿制药品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如优惠贷款、优先审评、加大退税等,推动一批药企通过国际认证进军国际市场。扶持一批原料药已打入并主导国际市场的企业实现产业升级,使中国仿制药销往国际市场。

三、 在实现治本为主的目标之前,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成功实践,适时启动对挽救生命急需的新药和特效药品的强仿工作。
又见KK兄发帖。
话说一天一个样,大部分是征求意见或者意见,偶尔来个公告,按哪个执行我们只能看着。不过260号文已经说的比较清楚了:
针对临床试验数据中存在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
哈哈~~~
最近是多事之秋
事情的发展也是各方利益斗争的过程,可以惩罚CRO和申办方,但机构还是不能太严厉,全部毙了,接下里的一致性评价找谁?都不做了,那文号岂不是全死光了
要追究CFDA主体责任执行不力的责任。
国家层面一直没有行动,导致今天现象,根本原因不在企业,没有健全的法律,靠自律能有用,企业真实做,怎么和那些投机取巧的比,国内科技水平落后,不仅仅是制药企业,但是药品是用来救人的,要求必须高
嗯,此文貌似在生物谷中有看到过。以后要和您多多交流,提高自己的水平。...
KK兄客气了,欢迎常来交流~~~
国家到底想干啥?现在弄得行业一点都不景气。
估计这段时间发现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在少数,所以如果严格执行“172号公告提及对涉及真实性问题的临床试验机构和CRO对其以前完成的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追查。发现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品种药物临床试验存在弄虚作 ...
是啊,国内药品的质量确实堪忧。希望国家能下定决心来改变这个行业。
小辈向超版致敬!
明白了,我们的角度不一样,在兼有的情况下,你更趋向于技术,我更趋向于法规,以后有机会多向雷区请教下技术方面的问题...
呵呵 互相学习交流哈\(^o^)/~ 技术和法规都很重要,甚至很多时候法规比技术要重要很多呢\(^o^)/~
想要涤荡医药业的诟病,难度不亚于万里长征。就看决心有多大了
嗯,希望不是雷声大,雨点小。路漫漫~~~
...
回赠\(^o^)/~ 一起努力\(^o^)/~
个人感觉国家局也得改革才好,不能只出政策呀,国家局也应该有服务的意思吧,应该加强企业和药监部门的互动
如果这些文件真的能够切实的贯彻执行,那么首先新药研究的费用会成倍的上升,企业的成本相应增加,而现在医改的大趋势是限制药价,我想这样的情况是任何一家企业都不想面对的。医药行业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是牵一发动 ...
嗯,是的。这阶段应该各方都在作斗争。
豆哥好
哈哈~~~
最近是多事之秋
事情的发展也是各方利益斗争的过程,可以惩罚CRO和申办方,但机构还是不能太严厉,全部毙了,接下里的一致性评价找谁?都不做了,那文号岂不是全死光了
...
是啊,所以看到下面这篇文章的话,我想说如果通过临床自查,到时很快能达到此文中的结果
真是说自己的话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啊。
文章如下:
邵一鸣:花大力气整治制药业 研发新药走国际路线

我国制药行业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产业升级能力乏力,中低端仿制药产能过剩,跟不上群众对高端仿制药和新药需求的迅速增长。其根源在于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和机制性问题。一是各地政府乐于将门槛低、回报快的制药业作为地方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重复建设大量低水平药厂。而且对本地药企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加剧了不良市场环境。二是我国药企在创新发展中处于绝对劣势。由于规模上不去,我国药厂的研发强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远远低于跨国药企水平。三是我国制药行业基本是关起门来搞发展,其国内市场份额还被跨国药企不断蚕食。为此建议:
一、 采用标本兼治,以本为重的策略,花大力气整治我国制药业。从体制机制改革入手,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将近5000家的药企关停并重组为100家左右的大型制药企业集团,改变当前制药业“小而散”的总体格局。药监部门提高药品质量标准,尤其是监管水平,坚决将不达标药厂全部淘汰出局。

二、 制定一系列鼓励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和创新药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产业政策,优化创新药和高端仿制药品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如优惠贷款、优先审评、加大退税等,推动一批药企通过国际认证进军国际市场。扶持一批原料药已打入并主导国际市场的企业实现产业升级,使中国仿制药销往国际市场。

三、 在实现治本为主的目标之前,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的成功实践,适时启动对挽救生命急需的新药和特效药品的强仿工作。
又见KK兄发帖。
话说一天一个样,大部分是征求意见或者意见,偶尔来个公告,按哪个执行我们只能看着。不过260号文已经说的比较清楚了:
针对临床试验数据中存在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涉嫌弄虚造假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对其所承接的其他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延伸检查,对相关合同研究组织进行延伸检查;对湖南泰格湘雅药物研究有限公司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涉嫌弄虚造假行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的临床试验病房托管的违规行为,移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立案调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注册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人由卫生计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相关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另行公布。
已经说明对临床机构承接的其他药物进行延伸检查~具体处理结构只能静等下一波通告了。
问题想的太简单了
要从宏观整体看待这些
从研发人员做起注重产品质量,很多时候其实和政策关系不大,因为政策的事情研发人员也无能为力。我不知道你举的例子中和质量的提升有什么关系哇\(^o^)/~
研发人员研发过程中对于工艺及其参数的研究程度和深度在很 ...
明白了,我们的角度不一样,在兼有的情况下,你更趋向于技术,我更趋向于法规,以后有机会多向雷区请教下技术方面的问题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怕监管者自身也处于这漩涡当中吧,出来混迟早都会还的!
今天有一个山东的药企客户来我们这儿谈项目,听他讲了几句关于核查的分析,觉得受益匪浅,和大家共享。他认为,现阶段的核查以及一致性评价急剧加大了小型药企们的成本压力,一个小药企想把以前的和现在的药品重新做一致性评价,所耗费的成本足够压垮它。但与之相比,大型药企的利润率以及销售额都远远超过小型药企,重新评价的花费对大药企根本不会有太大影响。而这造成的后果就是洗牌,小型药企或者药厂都被淘汰掉了,大型药企得以生存,能够分到更多的蛋糕,也会有更多的钱来研发,实现质量较高的仿制药期望。他还说,其实这一切都已经写在了十二五、十三五等规划之中了,只不过现在国家做的出乎意料的狠,已经完全不要脸面了,不在乎国外的笑话了。但这些前提是力度一直持续下去。
巧合的是,我有个朋友认为,药企大趋势是或者国家的野望是,淘汰掉低质药企,扩大大药企的市场份额(这波审查),使中国能够达到较好的仿制水平,这其中国企肯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后同时保障新药得以转化,保持一定的创新药的能力(持有人制度)。最终国家当然还是想达到真正的创新药国家,但需要时间。
问题想的太简单了
要从宏观整体看待这些

刚入职菜鸟,思想高度确实需要提升。谢前辈指导
估计这段时间发现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在少数,所以如果严格执行“172号公告提及对涉及真实性问题的临床试验机构和CRO对其以前完成的全部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进行追查。发现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品种药物临床试验存在弄虚作 ...
赞成雷区‘君子爱财取之于道’的说法,但是提高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从研发人员自己做起这样的说法太理想化,作为非公益组织的研发人员,一切利益是从企业的利益出发,目前的国情就是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影响企业决策,企业决策影响企业研发人员的研发关注点。当然另外一个循环就是企业研发人员反馈问题给企业,企业集合后反馈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修订政策。大体上来说,监管部门还是占大头。

举个例子,我是做原料药的,关于生产批量的问题,目前监管部门要求批量申报批量接近生产批量(之前要求不小于1/10),‘如拟定的大生产的批量范围超出了目前生产的最大批量,应提供充分的放大研究与验证的依据’。之前企业为了省钱,大多就是做到1/10规模,然后拟定大生产批量就是1/10~1,现在出台了新要求,你还能自己实际最大1kg,然后拟定大生产批量10kg么,那你设备匹配吗,人员匹配吗,工艺放大没问题吗?所以肯定不行了,这就是政策变了,企业要变,研发人员跟着变。当然如果,如果国家强制要求制剂生产批量至少10万个制剂单位(特殊品种另行说明),相应的原料药规模也能计算出一个大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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