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防火规范中作如下规定: 6.4.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 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4 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5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7 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附录e 防火间距起止点 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 设备——设备外缘 建筑物(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除外)——最外侧轴线 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铁路——中心线 道路——路边 码头——输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装卸鹤管——铁路中心线 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 储罐或罐组——罐外壁 火炬——火炬中心 架空通信、电力线——线路中心线 工艺装置——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