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超限运输的相关规定,可以查交通部2000年的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的具体条款。 摘录其中的几条: “ 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 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跟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