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双方分岐在于:其理由是用工时间短,用人单位和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而《劳动法》对两种劳动关系的保护是一致的,故无论是否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形成了《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同样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进而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双方有口头上的约定,并且在员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在承担了部分医疗费更加证明单位与受害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费,如果单位没有为员工参保,则用人单位必须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另外用人单位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以下过失: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将很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2.员工因为缺乏安全教育,现场又无施工经验的用工单位的人员指导而独立上岗,依据〈安全生产法〉用人单位需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