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可以申请行政保护
(一)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
(二)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
(三)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保护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药品独占权在申请人所在国无效或者失效的;
(二)药品独占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行政保护年费的;
(三)药品独占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行政保护的;
(四)药品独占权人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1年内未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药品在中国境内制造或者销售许可手续的。
如第十五条(一)所述药品独占权在申请人所在国无效或者失效的行政保护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20年,那么应该13年才不再存在可以获得行政保护的品种(暂不考虑《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
为什么网上都说是03年呢?
是我理解错了还是有别的说法,求大神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