镁锂合金板材规范,已经成功申请GB,需要的拿走不谢!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镁锂合金板材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包装、储运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镁锂合金板材。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228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5154 镁及镁合金板、带
GB/T13748 镁及镁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部分)
GB/T4297 变形镁合金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GB/T4296 变形镁合金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GB/T16865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
Q/SF JS01-001 镁锂合金铸锭规范
GJB1580-93 变形金属超声波检验方法
GB/T3199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3 产品分类
3.1 牌号、状态和规格
板材的牌号、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牌号、状态和规格
材料牌号 供应状态 单位:mm
长 宽 厚
LA103Z 热轧 H112 ≤3000 400~500 ≤10
冷轧 H18 ≤3
LA103M 热轧 H112 ≤3000 400~500 ≤10
冷轧 H18 ≤3
LA43M 热锻压 F ≤400 ≤400 ≥20
LA103Z 热锻压 F ≤900 200-420 ≥20
LA103M 热锻压 F ≤900 200-420 ≥20
注: 需方对板材有特殊要求时,可与供方协商;
3.2 标记
按照GB/T5154方法标记。
例如:LA103Z牌号、H112状态、厚度为20mm、宽度为500mm、长度为1500mm的板材,标记为:板LA103Z-H112 20×500×1500
4 技术要求
4.1 化学成分
板材的化学成分符合表2的要求,分析数值的判定采用修约比较法,数值修约规则按GB/T8170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约数值与表2中所列极限值数位一致。
表2 化学成分
项目
牌号 化学成分(wt%)
Mg Li Al Zn Si Cu Fe
LA43M 余量 3.5-4.5 2.5-3.5 2.5-3.5 ≤0.50 ≤0.05 ≤0.05
LA103Z 余量 9.5-10.5 2.5-3.5 2.5-3.5 ≤0.50 ≤0.05 ≤0.05
LA103M 余量 9.5-10.5 2.5-3.5 0.8-1.8 ≤0.50 ≤0.05 ≤0.05
注:1.仅对表中提到的具体元素进行分析,若怀疑其它元素存在或显示含量大于规定范围,应进一步分析以确认这些成分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4.2 力学性能
板材的室温力学性能符合表3.1、3.2的规定。
表3.1 轧制板材力学性能
牌号 状态 方向 抗拉强度Rm
MPa 屈服强度Rp0.2
MPa 延伸率A
%
LA103Z H112 横向 ≥160 ≥140 ≥15
H18 横向 ≥180 ≥150 ≥11
LA103Z H112 横向 ≥160 ≥140 ≥15
H18 横向 ≥170 ≥150 ≥11
注:
2.力学性能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3.2 锻压板材力学性能
牌号 状态 抗拉强度Rm
MPa 屈服强度Rp0.2
MPa 延伸率A
%
LA43M F ≥230 ≥140 ≥10
LA103Z F ≥160 ≥140 ≥18
LA103M F ≥160 ≥140 ≥18
注:1.力学性能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 厚度≥85mm的板材,供需双方需协商确定力学性能标准。
4.3 尺寸和外形
4.3.1 板材的厚度、宽度和长度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剪切板材的厚度、宽度、长度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mm
厚度 产品厚度允许偏差 剪切板材宽度、长度尺寸允许偏差 锯切板材宽度、长度尺寸允许偏差
宽度允许偏差 长度允许偏差
≥0.80~1.00 ±0.05 ±3 ±5 -
≥1.00~1.20 ±0.06 ±3 ±5
≥1.20~2.00 ±0.07 ±4 ±5
≥2.00~3.00 ±0.10 ±4 ±10
≥3.00~4.00 ±0.21 ±5 ±10
≥4.00~5.00 ±0.24 ±5 ±10
≥5.00~6.00 ±0.27 ±6 ±10
≥6.00~8.00 ±0.30 ±7 ±10 ±10
≥8.00~10.0 ±0.32 ±8 ±10
≥10.00~12.00 ±0.35 ±9 ±12
≥12.00~20.00 ±0.50 ±10 ±16
≥20.00~40.00 0~+6.00 - -
≥40.00~80.00 0~+8.00 - -
注:1.厚度大于4.00mm的板材,一般不切边供货。需方要求切边,应在合同中注明。
2.厚度>20mm板材为锻压板材,以正公差验收为主。
4.3.2 板材的不平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板材的不平度 单位为mm
厚度 板材任意1m长度上的不平度,不大于
板材宽度≤500
普通级 高精级
>0.80~2.00 8 5
>2.00~8.00 15 5
>8.00~20.00 12 5
>20.00~80.00 8 4
4.3.3 锯切板材的对角线长度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对角线长度偏差 单位为mm
长度 对角线最大允许差值
≤3500 0.7×名义宽度/100a
注:当名义宽度不是100的整数倍时,用(名义宽度/100)的整数部分加1取代表中(名义宽度/100)值。
4.4 低倍组织
板材有效尺寸内不允许有分层,在50mm×50mm范围内≥Φ0.3mm的氧化夹杂不允许超过15个。
4.5 显微组织
板材显微组织不允许有过烧。
4.6 超声波检查
4.6.1 应对厚度≤60mm的锻压板材进行超声波检查,检验级别在合同中注明。对于厚度>60mm的板材应对超声波检测另作协商规定。
4.6.2 超声波检验的验收级别分A、B两级,其允许的缺陷值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内部缺陷 单位为mm
级别 单个缺陷 多个缺陷 长条型缺陷
当量平底孔直径 每个缺陷的当量平底孔直径 指示中心距离 缺陷任何部位反射的当量平底孔直径 长度
A ≤2.0 ≥1.2 >25 ≥1.2 ≤25
B ≤3.2 ≥2.0 ≥2.0
注:每个缺陷的当量平底孔直径为记录直径。
4.7 表面质量
4.7.1 板材表面应清洁。不应有腐蚀、裂口、裂纹、分层、气泡、压折、氧化夹渣、熔剂夹渣及其他影响使用的缺陷。
4.7.2 板材表面允许有轻微的擦伤、划伤、压坑、凸起、凹陷、辊印和修理痕迹等缺陷。板材表面上的缺陷,允许用400目砂纸进行检验性修磨,但应保证板材最小厚度。
4.7.3 板材允许有氧化色、光滑发亮区和顺轧制方向的暗色区。
4.7.4 在每平方米板面上,气泡总面积不大于80mm2,单个面积不大于30mm2。
4.8 标志
在验收合格的板材上应逐张打写上如下标志:
a) 质量监督部门的检印;
b) 合金牌号;
c) 供货状态;
d) 产品批号,炉号;
4.9 另有其他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5 质量保证规定
5.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为质量一致性检验。
5.2 质量一致性检验
5.2.1 组批
板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状态及规格的板材组成,批重不限。
5.2.2 取样
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取样位置及数量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检验项目及取样
序号 检验项目 取样位置 每批取样数量 要求的
章条号 检验方法
的章条号
每批取板材张数 每张试样数(个)
1 化学成分 与同批次铸锭分析报告a 1 - 4.1 5.3.1
2 力学性能b 横向取样c 1 1 4.2 5.3.3
3 外形和尺寸 任意 逐张 - 4.3 5.3.2
4 低倍组织 板材轧制方向头部或尾部 1 1 4.4 5.3.4
5 显微组织b 任意 1 1 4.5 5.3.5
6 超声波检查 任意 逐张 - 4.6 5.3.6
7 表面质量 任意 逐张 - 4.7 5.3.7
注 a:化学成分分析时,供方在铸锭上取样;复验或仲裁时可在板材任意部位取样。
b:力学性能、显微组织试样,供方协商后按批次取样,仲裁时按批取样。
c: 特殊板材规格取样位置双方协商。
5.2.3 检验结果判定
5.2.3.1 化学成分按铸锭材料的批次提供分析报告。
5.2.3.2 外形尺寸不合格时,判该张板材不合格。
5.2.3.3 室温拉伸力学性能不合格时,应从该批中(含原检验不合格者)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合格时判该批合格。若重复试验结果仍有不合格者,判该批不合格,但允许供方逐张检验,合格者交货。(特别注意:由于试验本身故障或试样断口上有目
视可见的夹渣、气孔等缺陷而造成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补试样重新进行试验。)
5.2.3.4 低倍组织不合格时,判该张不合格,允许供方逐张检验,合格者重新组批交货。
5.2.3.5 显微组织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5.2.3.6 超声波检验不合格时,判该张板材不合格。
5.2.3.7 表面质量不合格时,判该张板材不合格。
5.3 检验方法
5.3.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及仲裁按GB/T13748 进行。
5.3.2 外形和尺寸
板材厚度测量用精度为0.01mm的千分尺(或相同精度的测量工具)进行测量,长度及宽度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或相同精度的长度测量工具进行测量。
5.3.3 力学性能
板材的室温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按GB/T228进行。
5.3.4 低倍组织
板材的低倍组织检验方法按GB/T4297进行。
5.3.5 显微组织
板材的显微组织检验方法按GB/T4296进行。
5.3.6 超声波检验
板材的超声波检验方法按GJB1580-93进行。
5.3.7 表面质量
板材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当对缺陷深度不能确定时,可以修磨后测量。
6 其他要求
6.1 包装、运输和贮存
6.1.1 一般要求
板材应装入衬有
包装材料的包装箱内。有其他要求时在合同中注明。其他包装的有关规定及产品的包装箱应符合GB/T3199的规定。
6.1.2 特殊要求
6.1.2.1 包装
除有特殊要求,板材内包装一般用防潮纸、
泡沫塑料纸,外包装使用木箱或者纸箱。
6.1.2.2 运输
运输中应保证无渗水和机械损伤。
6.1.2.3 贮存
a) 板材专用库房储存,不得与潮湿、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一起;
b) 储存库房应干净干燥,湿度<30%;
c) 储存库房应备d=0.5~1.0mm消防镁砂,不得使用其他消防材料;
6.2 质量证明书
每批板材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需方名称;
c) 合同号;
d)
产品名称;
e) 合金牌号;
f) 供应状态;
g) 熔炼炉号或投产批号;
h)规格;
i)净重和件数;
j)理化测试和其他项目的检验结果;
k)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l) 本规范编号;
m)开具日期。
7 说明事项
合同或订单中应注明下列内容:
a) 本规范号;
b) 合金牌号、状态及板材的规格;
c) 是否进行超声波检验及检验级别,如未说明,则不做超声波检验;
d) 量或张数;
e) 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