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首仿(1/5类新药)是可以拥有商品名的,但是商品 名的大小要不的为通用名的1/3,并且拥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一)新药拟使用商品名,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新药注册时一并提出。(二)设立监测期的新药,在监测期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监测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三)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批准首家注册后,2年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超过2年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四)新药保护期、过渡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在美国,首仿,拥有180天的独立销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