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三、化学药品注射剂原、辅料质量控制及来源
(一)原料药质量控制
1.未在国内外上市的注射剂
未在国内外上市的注射剂原料药的质量应符合注射用原料药的一般要求,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申报临床时,应关注注射给药途经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所用样品的质量。用于制备临床研究用样品的原料药,在有关物质的种类和含量方面,不得超过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用样品的相关指标。
(2)申报生产时,应关注临床研究用样品的质量和杂质的安全性研究结果。原料药的上市质量标准中,有关物质的限度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临床研究用样品和安全性评价样品的检测数据。相关技术要求可参考《化学药物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3)用于粉末直接分装的原料药,工艺中应采用可靠的方法进行灭菌,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应在百级环境下进行,质量应达到无菌保证的要求,无菌检查及细菌内毒素检查应符合规定。
2.在国外和/或国内已上市的注射剂
(1)采用购买已批准上市的注射用原料药申报注射剂者,应提供原料药合法来源及质量控制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执行的质量标准、检验报告、购买发票、供货协议等。若为进口原料药,还应提供进口注册证。
(2)采用新研制的原料药申报注射剂者,应与制剂同时申报原料药,并应按照注射用原料药的要求提供规范完整的申报资料。原料药经技术审评符合要求是其注射制剂批准临床注册的必要条件。
(3)有注射用原料药上市的,应使用有合法来源的注射用原料药申报注射剂。
若尚无注射用原料药上市,需对原料药进行精制并制定内控标准,使其达到注射用的质量要求。在注册申请时,除提供相关的证明性文件外,应提供精制工艺的选择依据、详细的精制工艺及其验证资料、精制前后的质量对比研究资料等。精制的主要目标是降低杂质含量,使其符合注射用要求,故应对精制后样品按照《化学药品杂质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规范的杂质研究。
3.上市后药品改变原料药
注射剂经批准上市后,如需更改原料药的生产商或质量标准等,应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二)辅料质量控制
1.辅料选用的基本原则
(1)应采用符合注射用要求的辅料;
(2)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注射剂所用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应尽可能少;
(3)应尽可能采用注射剂常用辅料。
2.使用已批准上市的注射用辅料
使用已批准上市的注射用辅料,应提供辅料来源及质量控制的详细资料,包括生产企业、执行的质量标准、检验报告、购买发票、供货协议,有批准文号的还应提供批准文号,进口辅料还应提供进口注册证。
3.使用尚未批准供注射途经使用的辅料
使用尚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注射途径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辅料,除下述情况外,均应按新辅料与制剂一并申报。
(1)使用国外公司生产,并且已经在国外上市注射剂中使用,但尚未正式批准进口的辅料,在申请临床研究时可暂不要求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但须提供该辅料的国外药用依据、执行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报告。在制剂批准生产前所用辅料应获得进口注册。
(2)对于注射剂中有使用依据,但尚无符合注射用标准产品生产或进口的辅料,可对非注射途经辅料进行精制使其符合注射用要求,并制定内控标准。申报资料中应提供详细的精制工艺及其选择依据、内控标准的制定依据。必要时还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试验研究。
4.上市后药品改变辅料
注射剂经批准上市后,如需更改辅料的相关内容,例如生产商或质量标准等,应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为尽量减少注射剂灭菌前的微生物负荷,应考虑对所用原辅料进行相应的微生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