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二、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
(一)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
(二)表示治疗部位的;
(三)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
(四)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的;
(五)涉及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者治疗学的;
(六)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
(七)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
(八)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
(九)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十)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