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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是否违反欧盟反倾销法律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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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欧洲法院发布了关于浙江新安化工公司诉欧盟对华草甘膦反倾销一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根据公报,法院认为欧委会在对华草甘膦企业的反倾销调查中,仅凭国家对企业存在控制的事实就自动认定国家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实施了重大干预,并拒绝给予市场经济地位,这违反了欧盟反倾销法律规定。因此,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得以维持,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的诉讼请求和主张被全面驳回,新安化工公司获得了胜诉。

法院指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如果能够证明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营,自主决定定价、成本和投入,并没有受到国家重大干预,那么它们应该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虽然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律鼓励企业按照市场经济条件自主决策,但并不排斥国家干预行为,只有当该行为对定价、成本和投入产生重大干预时,才受到非市场经济条款的限制。因此,国家干预行为的本身属性以及与市场经济不一致的外在表现,不足以被认定为构成重大干预。尽管国家持有新安化工股份并对其有控制,但这并不足以证明新安化工公司在定价、成本和投入等方面受到了重大干预。因此,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应当审查评估并考虑新安化工公司所提供的自主按照市场信号决定定价、成本和投入的证据,而不能仅仅因为其受到国家控制就否决其市场经济待遇申请。

这起诉讼案已经持续了7年多。2004年12月23日,新安化工公司将欧草甘膦反倾销裁决告上欧洲初审法院;2009年6月17日,初审法院判决欧盟败诉并取消对该企业出口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2009年8月,欧盟提出上诉;2011年11月30日,终审法院史无前例地派出13名大法官听审此案,并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了最终判决。

文章参考来源: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i/jshz/zn/201207/20120708249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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