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各位请教个问题,在液相检测有关物质时,一般都会在系统适用性溶液中要求主药和与其难分离的一个杂质的分离度不小于2.0,一般都能达到要求,但发现系统适用性溶液中主药的浓度较供试品中主药的浓度要小得多,导致在系统适用性溶液中主药与该杂质的分离度可以达到不小于2.0,但在供试品中却还达不到1.5,为什么不让系统适用性溶液中主药的浓度与供试品中主药的浓度一样,再要求分离度不小于2.0,这样不就可以使供试品中主药与该杂质的分离度达到2.0了吗,这样也好积分啊,而且就算杂质超限(浓度大),也可以保证分离度大于1.5嘛,为什么不这么做呢,想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