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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用多肽药物,杂质限度怎么制订?

各位,请教一个问题:
对于合成的多肽药物,按化药1.1类申报。
杂质限度是怎么界定的?依据在哪里?
如按国内化药指导原则0.1%以上定性,0.15%以上定量;但在欧盟药典中查到关于合成类多肽药物,其定性限为0.5%,在我国如将多肽按化药1.1类报。其限度如何制订?0.1%还是0.5%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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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ICH杂质指导原则适用于10肽以下,作为小分子.
合成多台有指导原则的,这个留一下。0.5%没问题
多肽类的确实要宽松点,有合成多肽类的技术指导原则,按照0.5%是可以的,我的理解是:主要是看楼主的多肽,如果是短肽,还是尽量提高标准,如果长肽,单杂难控制,0.5%是可以的。
合成多台有指导原则的,这个留一下。0.5%没问题
有个2007年的多肽药物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里面关于有关物质限度的描述为:参考《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如按化药的杂质就是0.1%要定性了。

我想找到0.5%的纸面上的依据
多肽类的确实要宽松点,有合成多肽类的技术指导原则,按照0.5%是可以的,我的理解是:主要是看楼主的多肽,如果是短肽,还是尽量提高标准,如果长肽,单杂难控制,0.5%是可以的。
有个2007年的多肽药物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里面关于有关物质限度的描述为:参考《化学药物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如按化药的杂质就是0.1%要定性了。

还有其它的指导原则出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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